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海南出台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办法
- 2024-11-02 14:32
- 网络
近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海南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海南省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推动互联网诊疗持续健康发展。
其中,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鼓励互联网医院规范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医师开展诊疗工作。
01
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院
应主动与省级监管平台对接
该《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海南省互联诊疗服务监管工作专班负责指导全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互联网诊疗服务系统应用入口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督。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各项管理。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时应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注明注册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并公布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确保医生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接受患者查询监督。服务结束后,应在服务窗口展示海南省互联网医疗监管投诉举报入口、医疗服务投诉咨询电话。
02
互联网诊疗医师应实名认证
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办法》指出,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同时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务人员的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上传省级监管平台。省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省级监管平台且可查询。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医疗机构应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认证服务接口,将认证信息提交至省级监管平台备案。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03
不得对首诊患者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三级医院应当优先发展与二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鼓励三级医院在医联体内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向下转诊患者。
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直接通过互联网就诊时,接诊医师只能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诊疗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时,应在签约协议书中告知患者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互联网诊疗中所有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有医师电子签名,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04
鼓励规范使用
人工智能技术辅助诊疗
《办法》明确,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通过“三医联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全过程管理。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医疗机构在收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问题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同时报其登记机关。
《办法》指出,根据《关于加强全民健康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的意见》相关要求,鼓励互联网医院规范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医师开展诊疗工作。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鼓励互联网医院加大对“人工智能医生”的研发投入。鼓励互联网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数字疗法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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